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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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有無救濟管道?
1.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下列案件,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受有罪判決者,該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本法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一、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二、前款以外之案件,經促轉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認屬依本法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者。」
2.依此,如屬過去「已」依前開三項條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該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即已依法視為撤銷,本會刻正依法分批辦理公告相關作業。
3.如屬過去「未」依前開三項條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如經本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認屬依本法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者,亦得撤銷之。更新日期:2018/10/24 -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如何向本會聲請撤銷,關於聲請要件、聲請人資格、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1.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下列案件,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受有罪判決者,該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本法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二、前款以外之案件,經促轉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認屬依本法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者。」
2.依促轉條例規定,符合下列要件之刑事有罪判決,得向本會聲請撤銷:(1)威權統治時期之刑事有罪判決。(2)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有罪判決。(3)「非」屬過去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
3.關於聲請人之資格,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包括:(1)受判決人。(2)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3)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4.關於聲請應檢附之文件,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包括: (1)聲請書。(聲請書電子檔置於:本會網站/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平復司法不法聲請書,連結: https://www.tjc.gov.tw/downloads (2)裁判書,如無裁判書者,得提出裁判案號或相關資料。(3)非受判決人本人提出聲請時,須提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更新日期:2020/09/18 -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如向本會聲請撤銷,本會處理流程為何?
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案件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案件之處理流程如下:
1.由當事人聲請之案件,由本會權責單位先行審核文件是否完備,如不完備者,得定期間命其補正。
2.由權責單位審核是否屬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件,如符合,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處理;如不符合,依下列程序處理。
3.由權責單位行文法院或政府機關調閱相關檔案資料(包括偵查、審判、執行等卷),並得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4條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
4.由權責單位彙整相關資料後,送審查小組召開會議進行審查。審查小組得以分組或分案方式進行審查前之準備作業,如認為有待釐清或調查之事項時,得請權責單位進行前款之程序。
5.於審查小組審查後,再提報本會委員會議作成決議。本會委員會議如認為有待釐清或調查之事項時,得重新進行前二款之程序。更新日期:2018/10/24 -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如向本會聲請撤銷,經本會駁回,有無救濟途徑?
1.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5項規定:「第3項第2款之聲請人對於促轉會駁回聲請之處分不服者,自送達駁回處分後十日內,得以第1項之事由就該刑事有罪判決,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之專庭提起上訴。」同條第7項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專庭審理第5項之案件,其組織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對於本會駁回聲請之處分不服者,得自送達駁回處分後十日內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之專庭提起上訴。司法院並訂定「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明定案件之管轄、提起救濟之法定程式、法院調查之範圍及方法、審理程序及判決方式等。
更新日期:2018/10/24 -
促轉會目前對於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的規劃及進度為何?
1.促轉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2.促轉會於去(108)年委託研究團隊辦理「威權統治時期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之研究」委託研究案,協助蒐整外國立法例及各界意見。嗣本(109)年1月完成驗收。促轉會刻正以該委託研究成果為基礎,進行相關研議。
更新日期:2020/09/18 -
什麼是政治暴力創傷?
政治暴力指的是握有實質政治權力及資源的群體或個人,以鞏固政權、維持其結構性優勢為目的,有系統地運用權勢,對其掌控下的個人或弱勢群體,在身體、心理、經濟、環境、象徵等不同生命層次,進行大規模的侵犯人權、違反民主體制的迫害行為。
政治暴力所造成的心理創傷有別於一般暴力事件,主因是政治暴力的發生嵌在種種有形和無形的體制和社會氛圍當中,不僅加害者/加害體制與受害者的面貌不易指認,一般社會大眾或為了自保不敢伸出援手,或處於平行時空而難以了解真相。因此,受害者承受的不正義經常無法尋求及時的司法與社會救助,大環境中累積的社會污名亦容易造成二度傷害。
更新日期:2018/10/24